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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支持梁振英依法施政」的騙局》
李怡
習近平早兩天接見梁振英時說,中共18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依法治國,對香港有深遠意義。梁振英則主動提起佔領運動,指佔中是香港回歸以來「最大型群眾事件」,對法治造成嚴重衝擊。昨天,林鄭月娥就法院對佔領街道的禁制令表示,警方將在短時間內採取拘捕行動。又稱法治是本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港府會致力維護及捍衞法治。看來梁政權正密謀以法庭禁制令為工具,標舉清場是維護法治的行為,貫徹中共交代的「依法治港」。
筆者繼前一篇「蘋論」探討「支持梁振英依法治港」後,今天再嘗試進一步論述這話題,並介紹「法治」(rule of law)和「法制」(rule by law)的分野。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公元前350年就提出法治的觀念,說「法律應當統治」,「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現代文明國家的法治強調三權分立,認為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三大部門:公正獨立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公正獨立的司法以正義女神為象徵,她的雙眼被蒙住象徵只認法不認人的法律下的平等,手持天平代表在法律之下人們利益間的平衡,而劍則指理性在法律中的力量,以及國家執行法律的能力。民主的立法,意味着法律的訂立須依從人民意願。負責的行政則表示政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不能凌駕法律。17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John Locke提出經典的法治原則: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但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許可。
現代國家的法治基礎是保障人民的天賦人權,並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就人權保障而言,法治則使普世價值的人權和憲法或基本法上的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香港《基本法》有這種保障而中國憲法沒有,這是兩者最大不同。
中國的依法治國又稱為法制,即rule by law,是以法律作為政府管理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與法治不是同一個概念。法治的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實質仍然不能擺脫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觀念。法制是指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但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民選的立法部門制訂的。按中共的官方解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因此是為統治階級服務而並非對所有人平等的,法律是統治者制訂給被統治者以及統治者自身必須遵守的規章、條例。但由於立法機關並非民選,因此實際上是統治者制訂用來規管被統治者的工具。
「支持梁振英依法施政」的實質意義,是「支持梁振英」這個政權,由這個政權控制的立法會去制訂法律,或利用法院依據法例的裁決,以此為工具去作維護政權的施政。如果是法律凌駕一切,就不會對於處理唐英年僭建和梁振英僭建有不同執法;如果是法大於一切的法治,對梁振英秘撈,就不會在立法會輕輕放過;如果法治是由一個民意主導的立法會立法,就不會為了同大陸融合接軌而通過高鐵、港珠澳大橋和新界東北發展這類大白象工程;如果構成香港法治是基於現代法治社會的三個元素:公正獨立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就不會要求香港「三權配合」,要求法官愛國和根據國家利益判案;如果香港的憲政基礎是《基本法》所定的兩個人權公約,就不會在普選問題上不斷以搬龍門的人大決定去褻瀆香港人的政治權利;如果確實以人權作為法治基礎,就應尊重人權中的反對權而不會向示威群眾下毒手。
梁政權已拋棄法治啦。自梁振英上台以來,「支持梁振英依法施政」的意義就是支持梁政權、甚而只是支持梁本人及梁粉的施政,「法」只是用來「依」一下的工具。
現在香港年輕一代為甚麼越來越少人認同是中國人,主要不是因為他們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不是沒有能力供樓,不是為了錢,而是看到以維護人民權利為主軸的《基本法》已經被支解為服務中共政權的「支持梁振英依法施政」的工具。許多佔領人士都是受過高等教育、有穩定和不錯收入的中產人士,難道是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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